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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青海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青税办发〔2020〕23号
2020-09-2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青海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青税办发〔202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税总办发〔2020〕34号)和《青海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青政办〔2020〕56号),结合全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2020年青海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站位,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压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有关工作;分管政务公开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地。省局《任务清单》中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起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处室要各司其职、主动担责,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推动各项具体工作开展。各市州税务局对照省局《任务清单》,结合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有关要求,制定符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的《任务清单》,明确各项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

三、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完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地。省局将适时抽查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

各地在落实《任务清单》过程中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2020年青海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重点任务清单

做好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公开内涵,不断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提效能,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着力推进用权公开

(一)做好权责清单公开

1.督促全省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梳理本机关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责事项,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二)规范税务机构信息公开

2.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公开本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按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人事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3.根据税务总局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及时研究制定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责任单位:根据总局文件确定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税务总局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下发后,及时制定。

4.与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相关处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

5.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相关处室,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省税务局汇编现行有效的税费政策文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逐步建成税费政策库,通过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提供在线便捷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7.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见相关文件1)要求,动态更新政务公开内容,不断提升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着力提升税费政策发布解读水平

(六)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力度

8.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六稳”“六保”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解读(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9.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主动发声,以权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10.在门户网站建立减税降费、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等专题专区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全面深入解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社保费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拓宽税费政策发布渠道

11.融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税务网站和新媒体、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广泛对外公布税费政策(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12.加强门户网站与各地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商业网站的链接,不断提升税费政策发布宣传的覆盖面(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增强税费政策措施解读精准性

13.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税费政策及贯彻落实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的角度加强解读,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重点内容、理解难点、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口径、必要举例说明和落实要求等(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解读稿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税费政策辅导能力

14.省局通过制定税费政策及落实文件时同步进行“一竿子到底”培训辅导(责任单位:教育处、各相关处室)、及时发布政策答问口径(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更新12366知识库(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等方式,注重增强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等一线工作人员政策解答、操作辅导等能力,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措施在“最后一公里”落实中不遗漏、不走样(责任单位:教育处、纳税服务处、各相关处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税费政策落实效果宣传

15.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最直接的优势,通过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典型案例等,深入宣传阐释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的税费政策落实举措及效果,通过税收大数据全面展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亮点,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着力加强税费服务公开工作

(十一)深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16.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创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并动态公布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17.主动以短信、微信及网站、新媒体等渠道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办税缴费新举措,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提升办税缴费效率(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推进办税缴费便捷高效透明

18.根据“放管服”改革进程,动态更新并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推进透明化办税缴费(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9.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加大办税缴费问需服务力度

20.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全面实施税务部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

21.坚持服务导向,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

22.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加强互动式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针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统一制定发布答问口径,促进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回应关切(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各相关处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信息

2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

24.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着力抓好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强化主动公开管理

25.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3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审查机制、发布机制、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26.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全面公开法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7.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建设完成并逐步完善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十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28.督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见相关文件2)要求,优化完善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文书适用等工作规范(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29.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30.根据省政府要求,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机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根据政策新动态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清晰具体,便于基层掌握(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span>

完成时限:待省政府出台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后,及时落实。

(十九)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31.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税务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复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32.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总体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各相关处室将主动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通过网站进行公开;2020年12月10日前,办公室公开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完成时限。

(二十)增强门户网站与新媒体政务公开功能

33.扎实做好门户网站和新媒体的内容保障、运维检测和安全防护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升门户网站检索、下载、阅读功能。加强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建设,提升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和在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信息中心)。

34.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网站集约化建设经验,推进网站、新媒体、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增强数据应用和辅助决策能力,提升政策解读宣传整体发声和服务公众水平(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35.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省局门户网站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省局门户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有关工作;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五、着力强化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二十一)落实领导责任

36.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履行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各市州局2020年9月底前向省局报送名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

37.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积极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联络员队伍,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各市州局2020年9月底前向省局报送名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十三)强化培训工作

38.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责任单位:教育处、人事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二十四)严格考评监督

39.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指标(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办公室、考核考评处)。

40.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除严格绩效考评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本《任务清单》的主要情况,要纳入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公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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